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盛大波、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07民初9863号
原告:连云港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东路与鸥翔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秦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大波,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九里村。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懿杰,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连云港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虹公司)与被告盛大波、连云港市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舜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被告盛大波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懿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舜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履行双方于2015年3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原告提供完整的、经签字盖章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并配合原告将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隶属建设主管的部门);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就其开发的中央华府1#、3#、4#、5#、7#、9#、11#楼及地下室工程于2015年3月2日与被告华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盛大波系挂靠被告华某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义务,但被告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完整的、经签字盖章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并配合原告将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产权登记证书,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经多次催促无果后,现依据合同约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某公司、盛大波共同辩称,答辩人只承包了原告的部分建设工程,从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看,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的是综合竣工验收的资料,但答辩人在原告起诉之前从未接到原告通知,且根据双方2019年10月29日在建设局达成的协议,原告的综合验收时间是2020年1月到3月,因此,综合竣工验收尚未开始,答辩人无法将综合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按照其诉讼请求移交档案馆。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日,原告舜虹公司(发包方)与被告华某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将其开发的中央华府1#、3#、4#、5#、7#、9#、11#楼及地下室的土建、安装工程(不含桩基、电梯、消防、门窗、外墙保温真石漆、太阳能、弱电等)发包给被告华某公司。被告盛大波作为华某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发包方派驻工程代表为董淑山,承包方现场负责人为被告盛大波。合同32.1条关于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纸的约定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经签字盖章的竣工图纸(蓝图)、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手册和各类质量保证书等,也包括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单位的资料,汇总成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资料)一式四份;所有准备和提交竣工图纸和资料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积极配合发包人将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所有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发包人要求,资料应附有电子文本。原告认可施工过程中,其未有指定分包单位。原告提交(2018)苏0707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30日完成竣工验收及被告盛大波系挂靠被告华某公司施工的事实。二被告对此均无异议。该判决另确认2018年3月18日,被告盛大波曾将工程施工的相关资料送给原告舜虹公司的工地施工代表董淑山,但董淑山拒绝接收。原告认可其要求提交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仅限于被告方承包的工程范围。
本院认为,被告盛大波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挂靠被告华某公司与原告舜虹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鉴于案涉工程已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依法可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亦可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二被告系挂靠与被挂靠关系,均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的工地施工代表虽未接收被告盛大波提交的相关施工资料,但并不免除二被告提供竣工资料的义务,因此,原告仍有权要求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并配合其将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由于施工合同对竣工资料的范围未进行完整的列举,其范围双方可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盛大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承建的中央华府1#、3#、4#、5#、7#、9#、11#楼及地下室的土建、安装工程向原告连云港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完整的、经签字盖章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并配合原告将竣工资料移交档案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盛大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雪妮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