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5013***与连云港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民终5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东路与鸥翔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秦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九里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7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8元,减半收取1246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闫 杰
审 判 员  程 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潘红
书 记 员  张 丹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