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751号
原告:李福成,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三队4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石桥镇九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925083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浦果园二组35号。
原告李福成与被告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方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