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李福成、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751号 原告:李福成,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三队4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石桥镇九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925083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浦果园二组35号。 原告李福成与被告连云港市华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方圆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