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水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0068号

原告: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2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000606649。

法定代表人:杨栋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伟,北京燕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水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聚福苑小区4号楼4层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EMGA7X。

法定代表人:赵淑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女,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成明,男,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安全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水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万家安全公司诉称,2018年1月11日,我公司与天水遥公司签订《安防系统工程合同》,双方就安防系统改造工程达成协议,工程总造价为285 000元,工期自合同签订后具备进场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的20%作为预付款,管线铺设完成支付工程款的30%,设备安装完成支付工程款的30%,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15%,余款5%在服务期内无任何违约情形,则服务期结束后无息结清。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进场施工,2018年2月10日完成改造工程,并经天水遥公司验收通过,但天水遥公司只向我公司支付预付款57 000元,剩余工程款228 000元一直没有支付。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万家安全公司(乙方)与天水遥公司(甲方)在签订的《安防系统工程合同》中约定:在双方不能就合同争议协商达成一致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因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而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天水遥公司与万家安全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地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该约定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审查情况,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林宇军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