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0068号
原告: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2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000606649。
法定代表人:杨栋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伟,北京燕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水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聚福苑小区4号楼4层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EMGA7X。
法定代表人:赵淑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女,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成明,男,该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安全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水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万家安全公司诉称,2018年1月11日,我公司与天水遥公司签订《安防系统工程合同》,双方就安防系统改造工程达成协议,工程总造价为285 000元,工期自合同签订后具备进场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的20%作为预付款,管线铺设完成支付工程款的30%,设备安装完成支付工程款的30%,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15%,余款5%在服务期内无任何违约情形,则服务期结束后无息结清。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进场施工,2018年2月10日完成改造工程,并经天水遥公司验收通过,但天水遥公司只向我公司支付预付款57 000元,剩余工程款228 000元一直没有支付。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万家安全公司(乙方)与天水遥公司(甲方)在签订的《安防系统工程合同》中约定:在双方不能就合同争议协商达成一致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因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而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天水遥公司与万家安全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地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该约定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审查情况,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林宇军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