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40084号
原告: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28室
法定代表人:杨栋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伟,北京燕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指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北京东方广场东方新天地商场地铁层BB82号店铺。
法定代表人:钟蕾。
被告:三指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闯。
原告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公司)与被告四指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指遥公司)、三指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指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指遥公司、三指遥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指遥公司支付我公司工程款271 600元;2、三指遥公司对四指遥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乙方)与四指遥公司(甲方)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安防系统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四指遥公司东方新天地店弱电系统工程;工期为自合同签订后具备进场条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工程总造价388 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116 400元,管线铺设完成支付工程款的30%即116 400元,设备安装完成支付工程款的30%即116 400元,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5%即19 400元,余款5%在服务期内如无任何违约情形,则服务期结束后无息付清;自工程验收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免费服务1年,1年以后提供有偿服务;系统调试完毕后,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订验收报告。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至7月27日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四指遥公司进场营业,双方并没有进行验收。四指遥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支付工程款116 400元,后双方工作人员多次微信沟通,我公司要求四指遥公司支付余款,四指遥公司虽同意付款,但至今尚欠271 600元未支付。三指遥公司是四指遥公司的唯一股东,应与四指遥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指遥公司、三指遥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根据万家公司提交的《安防系统工程合同》、银行交易凭证、微信记录等证据材料,本院对其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四指遥公司、三指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万家公司与四指遥公司签订的《安防系统工程合同》合法有效,万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四指遥公司亦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四指遥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的30%即116 400元,在管线铺设完成后支付工程款的30%即116 400元,在设备安装完成后支付工程款的30%即116 400元,在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5%即19 400元,在服务期结束后付清余款5%即19 400元。现四指遥公司尚欠271
600元未支付,故万家公司要求四指遥公司支付271 600元工程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万家公司要求三指遥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指遥公司、三指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指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工程款271 600元;
二、驳回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四指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687元(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四指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宏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 日
书 记 员 董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