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14788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商贸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程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