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天朋鑫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华学飞,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495号
原告:重庆天朋鑫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黄磏村6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45963718M。
法定代表人:秦益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乡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学飞,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商贸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0686A。
法定代表人:黄培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露,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梅,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天朋鑫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学飞、重庆市江
津区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天朋鑫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朋鑫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天朋鑫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6.00元,减半收取4713元,由原告重庆天朋鑫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小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沫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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