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业江,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4716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甘业江,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215号附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0686A。
法定代表人:黄培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业江、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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