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51669号 原告: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溪街道加州城市花园2栋13层-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009074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商贸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0686A。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伯乐斯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津第六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伯乐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津第六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伯乐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78000元,并以11116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8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680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重庆三弓汽车零部件厂房迁建项目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为重庆市两江新区**。2019年4月28日项目通过重庆两江新区公安消防支队的验收。现质保期已过,被告尚欠工程款178000元未付,原告遂起诉。 被告江津第六建筑公司辩称,江津第六建筑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已付了205万元,工程约定了固定单价,2018年9月30日完工,完工后十五日内需要提供竣工验收报告,2019年4月28日竣工验收,其中逾期7个月验收,给江津第六建筑公司造成违约及损失费300万元。江津第六建筑公司找西伯乐斯公司洽谈,但是对方人员并非其公司本人,实际工程项目经理为***,江津第六建筑公司向西伯乐斯公司追讨超付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重庆三弓汽车零部件厂房迁建项目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参建各方签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存样表、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西伯乐斯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2018年5月12日,江津第六建筑公司作为甲方,西伯乐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重庆三弓汽车零部件厂房迁建项目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工程概况及专业分包作业内容1、工程名称:重庆三弓汽车零部件厂房迁建项目。2、工程地点:重庆市两江新区**。3、作业范围:自动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通风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水泵房及屋顶稳压系统、室外管网及土石方开挖回填、消防系统洞口开孔及封堵等施工图及设计变更、联合厂房C区增加区域、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所含全部内容以及资料整编、报检、报验、验收、备案等全过程。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二、乙方资质情况1、资质证书编号:D250032467。2、发证机关: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3、资质专业及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4、复审时间及有效期:有效期至2021年01月24日。三、工期1、总日历天数为130天,开工日期2018年5月20日,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调整开工日期,乙方应当按约开工。3、完工日期2018年9月30日。自开工日期起算,乙方应当在上述总日历天数内完成全部分包施工工作,乙方完成全部分包工作,经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完工日,工程全部竣工完。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竣工验收。4、工期顺延: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建设单位、甲方、监理方现场验证后,工期相应顺延,但不计取任何费用。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结算1、合同价款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2228000元,已包含为实施本工程所包括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措施费、利润、规费、检测费、验收费、资料费、档案费、保险费及税金(10%增值税专票)。本工程若实施过程中涉及设计变更,双方另行协商。2、支付节点及结算方式:乙方于每月30日前上报当月进度产值,甲方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审核产值的80%。甲方付款前,乙方按支付金额提供足额的10%增值税专票,否则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1)乙方全部完工并通过消防验收后30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7%,余款3%作质保金(质保金不计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交经甲方确认后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七、现场管理人员(二)乙方管理人员1、乙方委派驻工地代表为(空白),职务委托代理人,乙方代表系乙方员工,受乙方委派代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十、工程保修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乙方承担施工的范围和内容。2、保修期限:2年。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总价的3%。十四、违约责任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甲方无故拖延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的每日5%支付违约金。(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或拖延进度工期的,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按2000元/天计算。合同尾部加盖了西伯乐斯公司和江津第六建筑公司的公章,乙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名。 2019年4月28日重庆两江新区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重庆三弓汽车零部件厂房迁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范围为联合厂房和倒班楼,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江津第六建筑公司付款情况如下:2018年7月11日支付150000元;2018年8月28日支付200000元;2018年9月17日支付200000元;2018年9月30日支付300000元;2018年10月30日支付100000元和400000元;2018年12月11日支付200000元;2019年2月1日支付300000元;2020年1月3日支付200000元。收款人均为西伯乐斯公司。 工程参建各方签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存样表中西伯乐斯公司项目负责人处签名为***。江津第六建筑公司认为其从未见过***,只与***进行联系。 2021年8月31日***出具的***,内容为,本人***(身份证号:xxxxxxx)与西伯乐斯公司共同合作承建了贵公司重庆三弓汽车零部件厂房迁建项目工程,并由本人担任该项目经理。贵我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2228000元。我方施工完毕后,截止2021年8月31日贵司已付款2050000元,剩余178000元未付。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尾款结算金额为120000元,此金额请转入本人如下银行账户,本人承诺结算金额为最终金额,本人收到款后,前述工程的工程款全部结清,本人承诺若西伯乐斯公司向贵公司追讨该工程的工程款,本人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021年9月13日,江津第六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转账支付100000元。 西伯乐斯公司另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2021年5月8日律师函1份及邮件查询回执。律师函内容为,收件人为***,收件地址为江津区李市镇商贸街78号,查询显示本人签收。拟证明其对工程款进行了催收。 江津第六建筑公司另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重庆三弓汽车零部件厂房迁建项目消防工程结算表载明,1、合同价2228000元,合同约定总金额;2、就扣减款项180天*2000元/天,双方合同约定本消防工程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工,完工后15日内完成消防验收。于2019年4月28日验收,按合同14.2.1条约定延期每天违约金为2000元,在结算总价中扣除;3、结算金额1868000元。乙方处***签名并加盖指纹,无西伯乐斯公司印章。 江津第六建筑公司对西伯乐斯公司所举示的律师函和邮件查询回执有异议,其未收到过该律师函。西伯乐斯公司对江津第六建筑公司举示的结算表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从2021年8月31日***出具的***可以看出该结算表为虚假。 本院认为,西伯乐斯公司所举示的律师函是以江津第六建筑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作为邮寄地址,以其法定代表人作为收件人邮寄,且有签收,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江津第六建筑公司的证据本院在判决理由中一并阐述。 西伯乐斯公司称***只负责洽谈联系本案所涉的合同,并不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其在项目中无任何投资和支出,不能代表西伯乐斯公司与江津第六建筑公司进行结算和收款。 江津第六建筑公司称***与江津第六建筑公司结算后,其提出违约金过高,于是江津第六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承诺再支付12万元,后实际支付了100000元。直接支付***本人账户是因为***称其与西伯乐斯公司产生了纠纷。江津第六建筑公司从未与西伯乐斯公司进行过联系,均是与***进行的联系。 江津第六建筑公司明确其在答辩中提出的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和支付违约金的意见为其反诉请求,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反诉状。 西伯乐斯公司明确其同时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是基于合同约定,如不能同时主张,由法院依法裁决。 江津第六建筑公司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由法院依法调整。 本院认为,西伯乐斯公司和江津第六建筑公司所签订的《重庆三弓汽车零部件厂房迁建项目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仅在《重庆三弓汽车零部件厂房迁建项目消防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名,但在合同第七条乙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约定中并未指定其为委托代理人。江津第六建筑公司也未举示证据证明***有结算和收款的授权,故本院对江津第六建筑公司举示的仅有***签名的结算表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为包干价,故江津第六建筑公司应向西伯乐斯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2228000元,扣除江津第六建筑公司的已付款2050000元,尚欠178000元未支付。按双方合同约定,其中的2228000元的3%即66840元为质保金。故其中的111160元的支付时间为乙方全部完工并通过消防验收后30日内,即2019年5月28日为最后的支付时间。江津第六建筑公司应当从次日即2019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质保金的支付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前。 对于西伯乐斯公司要求的违约金,由于其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和违约金均是针对江津第六建筑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所主张,故在其未举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违约金和资金占用损失不能同时主张,故对其违约金部分只对质保金部分按前述标准支持资金占用损失,其余部分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江津第六建筑公司要求返还工程款和支付违约金的意见,由于其放弃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请求,可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8000元; 二、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1116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9日起,以6684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西伯乐斯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2.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86.04元,由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