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某有限公司,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40118号
原告:重庆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
被告:胡某,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大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某有限公司、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2024年1月17日,原告重庆大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某有限公司、胡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大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某有限公司、胡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075.97元,减半收取计14037.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037.98元,由原告重庆大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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