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4678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