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日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桦甸市职业教育中心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吉中执复字第2号
申请复议人桦甸市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桦甸市桦甸大街276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副校长。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日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宝库,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桦甸市技工学校。
本院在审查申请复议人桦甸市职业教育中心执行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桦甸市职业教育中心与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日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复议人桦甸市职业教育中心并于2014年2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桦甸市职业教育中心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人桦甸市职业教育中心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颖
审判员*成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