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6499号
原告:***,女,194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87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上海市突发新冠肺炎疫情,该疫情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该事件导致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