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0204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呈旸,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道路管理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道路管理事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