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0204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道路管理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浦东东道园综合养护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道路管理事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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