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金岭、***、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421民初1966号
原告***,男,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金岭,男,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男,住梅河口市新合镇。
被告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马岩,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金岭、***、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7.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国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