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42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利彦。
被执行人: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忠。
被执行第三人:东辽县垠龙煤矿。
法定代表人:何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727850元,未执行672785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6727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鞠家杰
审判员 张北松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