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422执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6727850元,未执行672785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6727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鞠家杰
审判员 张北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