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市维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421民初880号
原告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辽源市维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泰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辽源市维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59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813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原告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辽源市维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怡丰水郡小区弱点系统合同书》,被告将怡丰水郡小区弱点系统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合同总价暂定60万元。原告于2014年4月进场施工,工期一年,2015年5月竣工,并交给被告使用,该项工程质保期一年,质保期过后被告始终没有支付尾款59000元,所以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贵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给辽源市维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故被告没有明确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丰县东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8元(原告已垫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