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小额再贷款给付有限公司与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141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立案后,我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向各银行以及公安部车辆网、房产档案馆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予以查询,上述单位反馈查询结果如下:(一)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足额资金可供执行。(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四)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值证券。鉴于我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已查询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举证通知书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有关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现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曹 迪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