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和、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21执1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执行人: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前郭县。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72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和于2022年0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执行款12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07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至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吉072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