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82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08月20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05月27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02月06日生,现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长发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民终1017号裁定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64,169.00元。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1)吉0882民再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和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8民终1017号民事判决书。前郭县建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申请执行回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882行审8号裁定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树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艺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