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04民初2387号
原告: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东艺春城小区A8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东,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春市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36楼。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民,该公司职员。
原告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一消防工程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一消防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东、被告宏图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王立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一消防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6,658,006.8元及利息损失(其中5,398,995.5元自2017年4月21日消防验收合格起至实际给付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质保金1,259,011.3元自2019年4月21日质保期满至实际给付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27日签订“海航时代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后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项目消防系统施工,同时约定施工范围、合同金额、工期、结算、验收等具体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于2017年4月21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经结算该项目工程款总计25,180,226元,扣除被告已付的18,522,219.2元,余款6,658,006.8元经原告催收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宏图房地产公司辩称,五一消防公司主张的未支付工程款金额以及利息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关于未支付的工程结算款金额及利息计算。1、未支付的工程结算款的金额应为5,968,995.5元。双方于2012年2月27日签订《海航·时代中心项目消防系统设备供应及安装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根据《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第6条、9条约定:合同暂定总价为15,071,344元,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无预付款,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全部工程量的20%后每月按照已完工程形象进度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当工程量达到100%,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竣工结算经发包人确认且项目通过消防验收后付款达结算价的95%;剩余5%为工程质保金。双方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一)》,工程暂估价1,779,207元;于2013年11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二)》,工程暂估价1,996,874万元;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三)》,工程暂估价1,402,167元。三份补充协议均为固定单价合同,付款方式与主合同一致。上述四份协议暂估总价共计20,249,592元。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7年4月21日出具长公消验字[2017]第0040号《建设工程消防意见书》,案涉工程经消防验收合格。双方于2021年10月26日签订结算定案表,案涉消防工程最终的结算金额为25,180,226元。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长春宏图公司应当在2017年4月21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即:20,249,592元*80%=16,199,673.6元;应在2021年10月26日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即:25,180,226元*95%=24,491,214.7元。而截止到2017年12月27日,长春宏图公司已累计向五一消防公司支付18,522,219.20元,已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1.47%。所以,长春宏图公司并未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仅工程结算款尚未支付完毕,未支付的工程结算款为:24,491,214.7元-18,522,219.20元=5,968,995.5元。2、长春宏图公司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未发包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条件(通用条款)第15.2条约定:“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违约通知。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21天内没有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在再14天内通过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这时,承包人应从现场撤离。”首先,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并未就长春宏图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所以,长春宏图公司无需向五一消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次,即使长春宏图公司需要支付利息,根据上述该条款的约定,在长春宏图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后,五一消防公司应当先进行书面催收。但截止目前,五一消防公司并未向长春宏图公司发出任何书面的催收,所以长春宏图公司也无需向五一消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使需要支付利息,利息起算点也应当从五一消防公司提出催收之后,即五一消防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开始计算。最后,再退一步说,即使五一消防公司无须先书面催收,根据《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第9条,长春宏图公司也只需在2021年10月26日完成结算后向五一消防公司支付5,968,995.5元工程结算款,所以,逾期付款利息也应从2021年10月27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年期利率为基准计算,而不是五一消防公司主张的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关于质保金金额及利息计算。1、未支付的质保金金额应为1,047,125.9元。因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长春宏图公司曾多次要求五一消防公司进行维修整改,但至今仍未整改完毕。双方对此在结算定案表中也进行了明确,确认相关费用在质保金中扣减,具体扣减金额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审计为准。现根据咨询公司要出具审核意见,相关质量问题涉及费用共计211,885.4元。所以剩余未支付的质保金金额为:1,259,011.3元(结算价25,180,226元*5%)-211,885.4元=1,047,125.9元。2、长春宏图公司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首先,根据《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第9条约定:结算价5%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保修证书后30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保修期为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案涉消防工程于2017年4月21日验收合格,故质保期至2019年4月21日期满。虽然案涉工程质保期已满,但是五一消防公司并未完成全部的保修责任,长春宏图公司并未向五一消防公司办理保修证书,故尚未达到质保金支付条件。长春宏图公司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次,从《施工合同》内容来看,双方并未就长春宏图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所以,长春宏图公司也无需向五一消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再次,即使长春宏图公司需要支付利息,根据《施工合同》合同条件(通用条款)第15.2条的约定,五一消防公司应当在达到质保金支付条件后先进行书面催收。但截止目前,五一消防公司并未向长春宏图公司发出任何书面的催收,所以长春宏图公司也无需向五一消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且即使需要支付利息,利息起算点也应当从五一消防公司提出催收之后,即五一消防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开始计算。最后,在退一步说,即使五一消防公司无须先书面催收,根据《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第9.2.5条: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同等金额的有效发票。因承包人未能即使提供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五一消防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才向被告开具了质保金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长春宏图公司自2021年12月10日才有支付质保金的义务。所以质保金利息应当从2021年12月1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年期利率为基准计算,而不是五一消防公司主张的从2019年4月2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五一消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基此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曾用名长春市宏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更名为长春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海航时代中心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进行及完成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和修补其缺陷。工程金额暂定为15,071,344元。9.2.2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全部工程量的20%后发包人开始支付工程形象进度款,工程形象进度款付款周期为每月度一次,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关的支付证明文件和预算书,发包人支付当期工程形象进度款的80%;当工程量达到100%,且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工程款达合同总价款的80%,竣工结算经发包人确认且项目通过消防验收后付款达结算价的95%;剩余5%为工程质保金。9.2.4工程质保金及其支付。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保修证书后30个工作日后一次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合同条件:14.0保修。质量保修期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2年。”
2017年4月21日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验收合格。”
另查,2021年10月8日经多方结算确定结算金额为25,180,226元,被告已付款18,522,219.20元,尚欠工程款5,398,995.50元,合同约定质保金为1,259,011.30元。
以上事实有《海航时代中心消防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计算定案表、庭审笔录等为凭,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为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海航时代中心消防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案涉工程已经过消防验收并合格,且双方结算工程款总额为25,180,226元,被告已付18,522,219.20元,尚欠工程款5,398,995.50元,被告应予给付。关于工程款的利息,应自双方最终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即2021年10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关于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应自验收合格之日满两年即2019年4月22日,被告应当向原告颁发保修证书后30个工作日后一次付清,被告辩称,原告施工消防工程消火栓系统使用机械三通存在问题,不符合规范要求,原告未尽到保修义务,但合同中并未对消防栓系统的安装作明确具体的约定,且已验收合格,故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给付原告质保金1,259,011.30元。关于质保金利息应自被告收到质保金发票之日即2021年1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春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398,995.50元及利息(利息以5,398,99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质保金1,259,011.30元及利息(利息以1,259,011.3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06元,减半收取计29,2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春市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行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夏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