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05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晟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吉林省永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亮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住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韩洪波,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住址白山市江源区。
法定代表人:赵宏博,该处处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晟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9)吉0605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于2021年10月21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9)吉0605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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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晓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