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38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壮,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市晟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亮英。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朴相来。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交通局,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海。
***诉吉林市晟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吉林市龙潭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吉林市龙潭区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宋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凡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