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林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浦林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73民初961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林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7.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黎淑兰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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