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12765号
申请执行人:四方汇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342(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大街1号46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方汇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473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四方汇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15224.38元及资金占用费844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250000元;自2022年10月起至2023年1月止,于每月30日前给付150000元;自2023年3月起至2023年5月止,于每月30日前给付183208.12元);二、如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四方汇海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另行向四方汇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全部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三、案件受理费8318.5元,由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四方汇海建设有限公司预交,北京城建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四方汇海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车辆和不动产。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11月8日止;实际控制金额1399624.38元,已经发还给申请人。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民初473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