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6民初5228号
原告:四方汇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342(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方汇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汇海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方汇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方汇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47944.1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发包人,原告系承包人。2019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附件《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市怀柔区******村饮用井工程”;工程地点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新城08街区A地块;工程内容为饮用水井地下部分施工,包括水井钻探、管道安装、填砺、成井后清洗和抽水试验、水样采取及分析;约定合同总价3850910.67元。工程的实际施工时间为2019年6月6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3日。2020年12月,《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确认审核金额为3312621.04元。2019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附件《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市怀柔区******村饮用水井泵房工程”;工程地点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新城08街区A地块;工程内容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约定合同总价823733元。合同第十条约定,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工程实际施工时间为2019年7月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2月,《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确认审核金额为672644.98元。上述两项工程款合计3985266.02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完成了上述工程,但被告却并未支付完工程款。2019年6月18日,被告在北京农商银行***支行通过“北京市怀柔区******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账户(×××)向原告账户(×××)汇款1402393.10元。2020年1月16日,被告在北京农商银行***支行通过“北京市怀柔区******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向原告账户(×××)汇款164746.60元。2020年1月17日,被告在北京农商银行***支行通过“北京市怀柔区******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向原告账户(×××)汇款770182.13元。原告共计收到被告转账工程款2337321.83元。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47944.19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贵院,望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村委会辩称,我方在施工过程中替原告垫付了大概170000元工程款,我方主张从案款中扣除,其他都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在审理过程中,四方汇海公司明确表示认可***村委会垫付的170000元工程款,并同意从本案案款中扣除,自愿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四方汇海公司提交的《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表》、北京农商银行客户回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四方汇海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对于施工合同、施工内容、竣工时间、结算金额均无异议,且一致认可***村委会垫付了170000元的工程款,故***村委会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工程尾款。四方汇海公司要求***村委会给付剩余工程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怀柔区******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四方汇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477944.1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5.75元,由四方汇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