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钧多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226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1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钧多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光雅园村第二工业区6号厂房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52515648。
法定代表人***。
关于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联公司”)与***、***、*国钧、深圳市钧多立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6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分,本院作出(2013)深中法执字第94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226号。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村××花园南区4栋一单元301、401、501,家和花园北区7栋二单元306,共四套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申请执行人金融联公司将本案涉及债权转让给***、***。2016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4)深中法执恢字第2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继受。
由于涉案房产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执字第610-612号案件正式查封。经函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其复函称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同意由本院处分涉案房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本院分别于2017年3月26日、2017年7月2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村××花园南区4栋一单元301、401、501、××花园北区7栋二单元306共四套房产以清偿债务。分别由**、***、深圳市四海友诚贸易有限公司、***竞得,成交价分别为人民币266万元、271万元、270万元、281万元,拍卖款已全部付清。拍卖款在支付评估费人民币3万元,网络拍卖服务费人民币15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全额执行款人民币10196236.58元后,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7596元,余款人民币761167.42元亦全部支付给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首封法院,已申请分配余额),至此本案已全部执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69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7596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69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