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34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海荣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汉勤。
被执行人深圳市钧多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8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1年4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4月26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5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6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钧多立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9411548.29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