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钧多立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钧多立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深中法执字第943-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钧多立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钧多立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6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扣划***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7.87元至执行款账户。2013年11月29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人民币6957.87元划入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同日,本院将执行费人民币50元划入深圳市财政局账户。******
另外,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镇XX村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的房产50%权利份额,位于XX镇XX村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的房产50%权利份额,位于XX镇XX村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的房产50%权利份额,位于XX镇XX村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的房产50%权利份额,位于XX区XX镇XX园XX栋XX的房产50%权利份额。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镇XX村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的房产50%权利份额,位于XX镇XX村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的房产50%权利份额,位于XX镇XX村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的房产50%权利份额,位于XX区XX镇XX园XX的房产50%权利份额,位于XX镇XX村XX花园XX区XX栋XX单元XX的房产50%权利份额。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区XX镇XX村XX花城XX苑XX栋XX房产。上述三项轮候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贰年(2013年11月27日轮候查封)。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村XX栋XX的房产。轮候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贰年(2013年12月3日轮候查封)。五、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奔驰一辆(车牌号粤BXX)。轮候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壹年(2013年11月13日轮候查封)。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30%股权,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16%股权,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50%股权。轮候冻结期限为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贰年(2013年11月13日轮候冻结)。另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调查,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3年12月5日,本院将上述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请该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