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建筑工程段

某某与梅河口建筑工程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581执8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梅河口建筑工程段。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段长。
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建筑工程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梅河口建筑工程段给付原告**3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承担。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批履行借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