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建筑工程段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建筑工程段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大良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402执1249号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建筑工程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段段长
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大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书记兼村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建筑工程段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大良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