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建筑工程段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铭贵建材经销处被告某某、梅河口建筑工程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5执2033号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铭贵建材经销处。
委托代理人龙波,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梅河口建筑工程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梅河口建设工段副段长。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铭贵建材经销处被告***、梅河口建筑工程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05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皇姑区铭贵建材经销处货款4184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于3日内向本院如实如期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既未如期申报财产,亦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金雕查控网络及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网络,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土地房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目前查无结果情况以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工作均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强制措施,再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105执20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宁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