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建筑工程段

某某与梅河口建筑工程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581执12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梅河口建筑工程段,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段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建筑工程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唐国柱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58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