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执监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大安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哲,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逢春,经理。
**与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长期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与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镇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明炜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孙晓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孔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