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802执1643号
申请执行人:**,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韩波,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李洁,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住吉林省。
被执行人:陶忠山,住白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韩波、李洁、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陶忠山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吉0802执1643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新凯
审 判 员 :张大伟
人民陪审员 :陈得雨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