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及于宽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802民初5号
原告:**,现住镇赉县。
被告: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现住*城市。
被告:**,现住*城市。
第三人:于宽,现住*城市。
本院在审理孙贤诉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韩波、**、第三人于宽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00元,减半收取1,8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