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吉0882刑初56号
自诉人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办公室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管玉光,系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朱逢春,该公司经理。
辩护人***,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女,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辩护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以被告单位黑龙江省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