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802执1086号
申请执行人:*宝库
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白城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柳宝库申请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宝库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宝库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申请,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