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802执恢211号
申请执行人:*宝库,男性,住白城市;
委托代理人:**,住白城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住白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库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林省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宝库2017年11月6日及2017年11月7日定期存单各五万元及利息,另外再给现金1万元,此案结案,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吉0802执恢211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