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通化市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通化市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39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市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市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市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通化市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文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何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