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39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市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市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市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通化市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文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何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