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市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鼎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瑞孚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西民保字第47号
申请人通化市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鼎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通化市瑞孚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通化市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鼎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瑞孚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了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及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二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