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502执100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通化市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市通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5民终98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鲁国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回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