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1民初8250号
原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1丈夫),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被告:**,男,汉族,1951年11月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
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延吉市朗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人,现住延吉市朝阳街丹阳委7组6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5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