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2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吕维岭。
委托代理人:金成勤。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撤离图们化工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还建项目(联通综合楼)施工现场、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执行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4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
二、2022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将100元(含执行费50元)汇入本院执行账户。
三、2022年5月24日,本院将50元案件受理费汇入申请执行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排除妨害行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24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