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24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图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公司)与被执行人好记食品酿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人民法院(2022)吉242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威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好记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199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是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2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税务、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好记公司在税务、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方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在银行存款方面被执行人好记公司有多个银行账户,均有冻结信息,且冻结金额远超过账户余额。在不动产登记方面,被执行人好记公司名下有23套房产(用途分别为办公、工业、其他)、24处土地使用权,以上均已设立抵押权,且已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其他案件轮候查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是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