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1民初5175号
原告:***,男,1966年9月3日出生,壮族,住和龙市文化街文慧社区。
原告:***,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月宫街曲水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