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2401民初2928号
原告:延边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延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7元,退回原告延边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