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2民初1113号
原告:延边××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信某,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延边××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信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延边××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延边××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菁